平台推翻“评判官”结果强制退款 法院判违约

互联网 驱动中国 许棠 8,583次阅读 1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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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某纪念币二手交易平台随机“评判官”以7:1判定卖家胜出后,平台又单方改判强制卖家退货退款,卖家将平台经营者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平台介入并调整评定结果构成违约。

驱动中国9月20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某纪念币二手交易平台在随机“评判官”以7:1判定卖家胜出后单方改判强制退货退款,法院认定平台介入并调整评定结果构成违约。

被告某公司运营国内某专注于纪念币二级流转业务的C2C垂直类电商平台,用户可在该平台上交易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纪念钞等专项商品。原告范某系纪念币收藏爱好者,将个人收藏的一枚银质纪念币通过该平台出售给案外买家。

交易过程中,范某将涉案银币寄出,货物尚在途中,买家以“商品有问题”为由申请退款。因买卖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相关争议根据平台规则被移送至平台内的“大家来评判”环节,由平台随机抽取的“评判官”根据实际情况及买卖双方提交的材料对纠纷作出评定,最终卖家以7:1比率胜出。

买家不接受此结果,投诉至相关部门,随后平台自行介入并单方改判支持买家退货退款。原告拒绝此处置方式,将平台经营者某公司起诉到法院。

原告范某诉称,被告凭借其作为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擅自推翻平台内“评判官”作出的已生效判定,事后自行修改规则以掩盖违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根本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货款、运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某公司辩称,涉案《平台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对于“大家来评判”的约定为“通过平台随机抽取的评判官根据实际情况及买卖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对纠纷进行最终评定”,其中要求买卖双方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原告在举证时所提供的材料由于拍摄角度不同、上传的信息有限等客观影响,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经平台介入,发现涉案银币存在“白斑”瑕疵,被告有权调整最终评定结果。

法院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有权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被告作为电商平台有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同时有权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涉案《平台交易纠纷处理规则》约定,平台内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若双方自行协商后没有解决纠纷,可将交易纠纷移交“大家来评判”环节,由平台随机抽选的“评判官”对纠纷进行评定;若买卖双方对评定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走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上述规则所设立的“一级自行协商、二级平台内随机组成评判官集体表决、三级法律途径解决”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并未偏袒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相关条款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介入并调整买卖双方的纠纷评定结果构成违约。法院指出,涉案《平台交易纠纷处理规则》系被告单方预先拟定、事先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平台规则,其性质上应属格式条款。在合同双方就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从规则原文来看,二级纠纷解决机制中有权作出纠纷评定的主体应为平台随机抽取的“评判官”。该规则同时约定,若买卖双方对评定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上述规则中,被告未对平台方介入基础合同纠纷并作出终局裁定有相关权义设定。按照通常理解,上述条款本身显然难以解读出“平台有权介入并对买卖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有效与否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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